问:以前的法律规定村里的生态公益林林权证只能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现在村民的自留山、承包山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都被村委会平分到每个村民头上。 这部分生态公益林生产经营者购买了其他村民自留山或承包山,面积几十甚至几百亩的,付出了大量的资金劳动,林木又不能主伐,却不能得到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金。 法律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 如何申请村委会按法律规定把这部分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分配给实际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答:关于生态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问题。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分配情况请咨询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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