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林木采伐改革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林业局高度重视林木采伐改革工作,根据局领导批示,在广泛调研、总结基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顺昌县、沙县区、漳平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2〕65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林〔2023〕3号)等文件,在改革范围、做法上迈出较大步伐,受到林业经营者广泛好评,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采伐审批管理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探索人工商品林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试点等改革措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吸纳,三明市的承诺制采伐审批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减证便民”优秀案例向全国推介。
2020年印发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0〕5号)部分内容已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中有关林木采伐改革精神不一致。为了切实解决“树要怎么砍”的问题,充分保障林权所有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提高林区群众改革获得感,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同时,也加强林木采伐日常监管,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改革工作,逐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修订调整《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办法》的制定列入2024年度省林业局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2024年5月以来,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多次赴基层一线调研。9月,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和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局站的意见。由于该项改革涉及行政相对人,10月12日至10月27日,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134条(不含无意见),其中采纳41条,部分采纳16条,不采纳77条。经研究讨论、吸收修改,形成《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于11月30日至12月6日,再次征求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和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局站的意见,共收到意见46条,其中采纳13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27条。综合相关意见和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2024年12月23日,经省林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对章节目录进行调整。《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天然林与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管理、采伐证的申请和核发、采伐证办证机构和人员管理、森林采伐监督管理、附则等,相对于原《办法》的章节目录更加清晰,便于基层理解操作。
(二)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24〕10号)关于“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的规定,对林业经营者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
(三)明确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条件。除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森林抚育、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和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四)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其中涉及重点生态区位、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扩大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在国家现行关于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云南省、广东省等兄弟省份做法,一是在全省统一实行不超过30立方米的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二是增加以按面积控制方式,面积不超过5亩的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三是对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书作出修订,简化了相关内容。
(六)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借鉴云南省等兄弟省份的林改举措,允许达到更新年龄的国家二级、地方级生态公益林采取带状或小块状皆伐等方式更新。
(七)增加林木采挖移植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增加了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规定,对林木采挖移植设计方案样表作出修订。
(八)修改有关珍贵树木的表述范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未对珍贵树木范畴作出相关规定,本《办法》予以修改。
(九)规定申请采伐所需的林木权属材料。《办法》第三十八条与《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相衔接,第三十九条增加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使用承包合同作为申请林木采伐权属凭证的规定。
(十)整合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情形。包括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受灾木清理、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特殊情形,可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十一)取消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一小班一证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含个人)采伐林木统一实行一伐区一证制。
(十二)延长采伐许可证规定有效期限。结合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将采伐许可证原延期时限由次年1月30日延长至3月31日,减轻基层办证负担。
此外,《办法》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对条款顺序作出调整。
四、相关数据
今年来,全省发放林木采伐证56375份,蓄积1073.69万立方米。
五、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解读处室: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
解读人:林抒
政策咨询电话:0591-8860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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