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已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自2020年7 月31日起施行。2021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强调“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加强草原保护管理”,要求“加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9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草地保护修复六条措施的通知》(闽绿委〔2021〕5号),也明确要求“切实加强草地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加强征占用草地审核审批管理,强化草地执法监督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挤占、乱开滥垦草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福建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闽林〔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委托实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8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6.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规范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23〕3号)。
三、制定过程
《通知》列入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后,省林业局造林处积极做好相关起草工作,多次前往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8月下发《关于征求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和相关管理要求意见的函》,起草形成《通知》初稿;10月在全省营造林工作培训期间,向各市、县(区)营林业务骨干征求意见;11月经征求省林业局政法处、资源管理处、资源站等相关职能处室意见,并借鉴浙江省、山西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征求意见稿;12月发文向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省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至截止日期,共收集到3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经商政法处,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在提交省林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前,按要求开展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通知》的内容未超越法定权限,没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没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内容。2024年12月23日,经省林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印发。12月27日,经局领导审签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期限5年。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一)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权限。一是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要求,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草局审核,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面积七十公顷及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二是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权限。临时占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面积超过三十公顷、低于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县域的,由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三十公顷及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三十公顷、低于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县域的,由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草原面积三十公顷及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明确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条件。主要有八条: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涉及草原保护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4.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的,还应当与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6.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7.申请材料齐全、真实;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应提供的材料和时限要求。按照《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
六、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解读处室:省林业局造林处
解 读 人:江晓敏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87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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