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改革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以下统称“采伐”)管理。
红树林的采伐、采挖、移植和采摘,适用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林木采伐改革或试点工作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对林木采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工作,强化“减证便民”举措,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依法落实林木处置权,切实提升森林经营效益,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集体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采伐限额确实充足的县(市、区),向社会公开限额数量和使用规则后,可直接按照申请采伐先后顺序使用。
第六条 强化管理和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对各种盗滥伐林木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八条 采伐限额的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限额;权属分项限额分为国有和集体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
第九条 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
第十条 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含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
第十一条 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抚育、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第三章 凭证采伐管理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是采伐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采伐证发证机关栏须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审批(许可)专用章。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控制采伐数量;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
第十三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证,并按照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申请采伐证,但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申请办理采伐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
非林地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含采伐、移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不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
非林地上古树名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审批,不需申请办理采伐证。其中属移植的,应当制定移植方案。
第四章 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第十四条 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位于重点生态区位、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区域的人工商品林除外),林权所有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采伐的,取消伐前查验、伐区调查设计等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林权所有者凭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填写采伐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即可申请办理采伐证。
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行按面积审批试点的,采伐限额消耗量可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或通过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计算。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坡度小于等于30度的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00亩,坡度大于30度小于等于35度的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75亩,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不得皆伐。
第十七条 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其他区划为重点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成过熟林可以实行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采伐后引导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自留山、人工商品林地以及已依法划定由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毛竹林地中天然散生木采伐(古树名木、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除外),按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第五章 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擅自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禁止擅自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教学科研、有害生物防控、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确需采伐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
达到更新年龄的国家二级、地方级人工生态公益林,可以采取带状或小块状皆伐等方式更新,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详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 采伐省属国有林场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采伐其他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领域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为调整林分结构,对二级、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针叶纯林,在套种阔叶树(桉树除外)后且成活成林,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的(如桉树),可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营利用需要,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条件、负面清单、试点方案、技术规程(试行),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因地制宜开展更新改造。
第六章 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和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竹林的,应当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估。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已依法划定的由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竹林面积不得扩大,因抚育更新需要择伐的,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规定的林木采伐行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采伐林地上的防风固沙林等沿海防护林,应按照《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伐以下森林、林木,可不受树种、林种、起源、年龄、坡度、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林分郁闭度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已列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阔叶树除外)、森林火灾受害木清理、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确需采伐的森林、林木。
(二)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防控方案(或补充方案)中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经检测鉴定发生的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确需采伐松木的。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已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森林、林木。
(四)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对需办理但还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应在有效期内。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受有效期限制。
(五)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确需采伐的。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确需采伐林木的。
第二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危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依法先行采伐。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林木采挖移植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限额采伐管理,并申请办理采伐证,在采伐证上标注“林木采挖”。
第三十条 林木采挖移植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禁止采挖类型和区域: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确因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特殊情形,应当严格审批。
(二)限制采挖的类型和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及周边植被,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影响。要科学合理移植林木,提高移植成活率。
第三十一条 依法采集林地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采伐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采挖移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种植的树木(除古树名木外),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挖移植林地上古树名木的,应凭批准文件申请办理采伐证,纳入限额采伐管理。
第八章 采伐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三十三条 采伐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符合规定。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第三十四条 采伐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省级权限范围: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
(二)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按省政府授权的权限范围: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
(三)设区市级权限范围: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
(四)县级权限范围:
1.县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等林权所有者申请的林木采伐;
3.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除外);
4.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或补充方案)中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未列入上述方案,经检测鉴定发生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且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
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并已依法签订补偿协议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采伐;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确需采伐林木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采伐;
7.除以上明确由省级,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以及设区市级批准以外的其他林木采伐。
采伐省内跨行政区域插花山森林、林木(省属国有林场的除外),其采伐证由森林、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森林、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等方面,要给予插花山林权所有者与本地林权所有者平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委托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三十六条 采伐申请和审批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采伐的,应向乡镇林业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收件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收件和受理。
(三)审查审核。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对受理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
(四)审批决定。根据审查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采伐证。
第三十七条 符合采伐证发放条件的,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效能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审核发放。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能够网上验证获取电子证照的,可仅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林木采伐申请书。
(三)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等林木权属凭证。
(四)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以下简称“材料”)。
(五)应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含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可参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中的特殊情况伐区调查设计开展)。
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零星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国有单位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采挖移植林木的,应按规定附《林木采挖移植设计方案》(详见附表2)。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可凭原采伐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办理采挖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特殊情形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为便民利民,可自愿提交如下有关山林权属资料:
(一)因依法代履行采伐的林木,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争议山场林木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补充方案)或经检测鉴定发生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确需采伐的寄主松木、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四)其他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承包经营者可提交与相应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持有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该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一)实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采伐的。
(二)采伐蓄积量未超过3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未超过5亩的。
(三)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其他灾害木和危险树木清理,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涉及林木采伐的,其相关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材料中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
(四)清理死亡松树株数占小班林木株数比例5%以下(含5%)只需确定地点和株数,由乡镇林业站或者省属国有林场调查人员核实并签字的。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在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上签章,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
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员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出资委托第三方开展伐区调查设计。
第四十二条 需要采伐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林木,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需分别提交: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
(二)临时占用林地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材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可只在《林木采伐申请书》中说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准文号,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第四十三条 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书。其中,因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采伐的,可提供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或补充方案)。
省直属国有林场因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采伐的,纳入属地所在地县级防控方案,并根据批复的方案实施。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因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采伐的,按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印发的防控方案实施。
第四十四条 审核发放采伐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中的林分起源、森林类别、优势树种、年龄、坡度、林种等关键因子与资源档案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实原因。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对林分起源由天然变为人工,或森林类别由生态公益林变为商品林,或优势树种由阔叶树(桉树除外)变为针叶树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应派员到伐区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
(二)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发证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三)以伐区为单位发证,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实行一伐区一证制。
(四)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松材线虫病疫区涉松采伐仅限当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实施),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采伐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核实后在该采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适当延期的决定(确需延期的,不超过翌年3月31日,采伐限额使用情况以审批年度计算);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林业有害生物的,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行政村和单独编限单位。
(五)林权类不动产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证的。
第四十六条 采伐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当注销采伐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采伐证办证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办理采伐证。核发采伐证人员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十八条 采伐证的存根联及相应的采伐申请、审批档案保存期按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文件管理规定执行。保存期满的,可以在登记造册后销毁。所有申领、发证和销毁登记记录册必须长期保存。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建立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归档,并逐步推广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改善办证条件,推进电子证照应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证效率,降低办证成本,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
各地要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充分利用行政审批窗口、网络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为林业经营者采伐办证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有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将采伐证核发窗口延伸至乡镇林业站,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十章 森林采伐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林长制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采伐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核发采伐证的部门要将采伐证核发信息共享给同级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以方便其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有林采伐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集体林(含个私林)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方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更新造林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及时更新或更新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更新造林责任单位限期造林、重造或补植。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部门要指导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国有林场的相关情况。报送的内容包括:发证采伐量、主要管理和改革措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块状皆伐指面积不超过45亩的皆伐,其中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75亩的,可扩大到按小班实际面积。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采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林权所有者申请小额采伐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书
(样式)
告知书
××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仅限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 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 亩的情形)。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林权所有者所有且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采伐的地点、林种、面积、数量、方式等符合规定;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人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三、不得申请采伐证情形: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林业有害生物的,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行政村和单独编限单位。
(五)林权类不动产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证的。
四、伐后更新要求
申请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其中,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等林木权属材料;
(三)本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告知书》,亲自签署《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机关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本部分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若您作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您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二)由于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实施采伐,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您的违法责任。
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晓前述《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本人/本单位真实的意思,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符合采伐条件、标准、要求。
采伐地点位于 县(市、区) 乡(镇) 村
林班 大班 小班,采伐四至:东 南
西 北 ,树种: ,采伐面积: 亩,株数: 株,蓄积量: 立方米,采伐强度: %。
二、保证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造林更新。
三、保证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真实无误。
如上述承诺失实,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不可撤销。
本人/本单位已明白本承诺之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附表1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表
树 种 |
起源 |
生态公益林 更新采伐年龄 |
||
国家级 |
省级 |
|||
杉木 组 |
杉木、柳杉、水杉、其他杉类 |
人工 |
36 |
31 |
马尾 松组 |
云杉、铁杉 |
天然 |
121 |
|
人工 |
101 |
|||
马尾松、油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其他松类 |
天然 |
61 |
51 |
|
人工 |
51 |
|||
阔叶 树组 |
杨、桉、楝、泡桐、木麻黄、枫杨 |
人工 |
26 |
21 |
桦、榆、木荷、枫香、其他软阔类 |
人工 |
51 |
51 |
|
栎(柞)、栲、椴、水曲柳、胡桃楸、黄波罗、其他硬阔类 |
人工 |
71 |
||
毛竹 |
人工 |
7 |
7 |
注:1.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国家级摘自《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 45088-2024);省级根据《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闽林资〔2017〕3号)中《生态公益林龄级龄组划分标准表》成熟林龄组的下限确定;
2.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三级保护省级生态公益林,其更新年龄可按照《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闽林资〔2017〕3号)规定的一般用材林中径材的主伐年龄确定,即杉木26年,马尾松31年,属于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按其成熟龄加一个龄级确定,其中桉树为9年。
附表2
林木采挖移植设计方案
申请单位或个人 |
方式 |
||||||||
采挖 地点 |
县 乡 村,地名: ,林班 大班 小班,GPS坐标: |
||||||||
种植 地点 |
省 县 乡 村,地名: ,林班 大班 小班,GPS坐标: |
||||||||
采 挖 林 木 情 况 |
林木名称 |
保护等级 |
古树名木编号 |
起源 |
胸径 |
株数 |
蓄积 |
||
合 计 |
|||||||||
采挖措施和确保移植林木成活的措施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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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
单位负责人或设计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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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 |
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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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含古树名木、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不属于人工种植的树木),应填报本表;
2.“方式”填写采挖;
3.“采挖林木情况”分别胸径或径阶填写,“林木名称”栏填写具体树种或树木名称;
4.属移植的,应填写确保移植林木成活的措施及有关情况;
5.本表一式二份或三份,设计单位或个人、核发采伐许可证机构、种植地林业主管部门(属移植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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