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权限
按照《规范》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不含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草局审核,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2.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规范》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临时占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不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2.临时占用草原面积超过三十公顷(不含三十公顷)、低于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县域的,由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草原面积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权限
按照《规范》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不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三十公顷(不含三十公顷)、低于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的,或者跨县域的,由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面积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
根据《规范》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征占用草原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涉及草原保护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的,还应当与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六)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七)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应提供的材料和时限要求
按照《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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