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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4-00082
  • 文号: 闽林〔202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4-06-19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4-06-1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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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和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我局组织对2018年印发的《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管理,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省林业科技项目和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并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省属有关院校为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监督、资金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推广示范等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并配合省林业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立项后,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委托单位为省林业局;省林业科技项目立项后,由省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并签订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实施要按照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技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及负责人,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其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或省属有关院校承担的项目由省林业局批复;其他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为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可能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由省林业局做出延迟、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第三章  经费及绩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做到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经费和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相关简易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普及与技术培训、成果转让与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实行项目进度及资金进度双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

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省属有关院校承担的省林业科技项目和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由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属有关院校可以申请自行组织验收。

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省级财政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验收情况于每年底汇总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任务书)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取得成果、效益及应用前景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质询、会议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到期前报送省林业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合同(任务书);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省林业科技项目还须提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通过验收,下发《项目验收书》。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任务书)主要任务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三)超过合同(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四)违反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成果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项目科技成果汇编,实现林业科技信息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是重要的林业科技信息资源,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文档的形成、积累,确保项目文档的真实、完整、准确,应将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真实记录及时归档,项目负责人要做好本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做好项目档案服务指导,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闽林文〔2018〕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合同

    2.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任务书

    3.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

    4.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5.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

    6.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7.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验收书

    8.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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