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三)同时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永久占用林地获批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关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申请材料包括: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说明;
4.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5.使用林地因子一览表;
6.使用林地现状图;
7.与重点生态区域关系图。
(二)关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用林前期指导服务,引导用地单位通过优化调整项目布局,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森林步道和不硬化的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等线性工程,确需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在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仍纳入林地管理。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且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出台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使用林地按照有关管控规则执行。
四、关于林地批文延期和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办理林地批文延期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延期申请,说明需延期的理由。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需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需按《管理规范》和前项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延期手续。
(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需要办理林地批文注销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注销申请,说明需注销的理由。
(四)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项目,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但确需使用该林地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材料、用林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抵扣,且不新占用林地定额。
有关承诺书(式样)详见附件1。
五、关于涉及违法占用林地项目的报批问题
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不再提交查处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案情及依法查处情况进行说明,明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适当,并对查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杜绝化整为零、以罚代刑。
六、关于图件及公示格式的问题
属国家级审核权限的建设项目,需上报一式五套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属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项目,需上报一式四套图件。我局委托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被委托单位在图件上“审核审批单位”栏加盖我局授权其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受委托单位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审核审批同意后,图件按规定审查、盖章后逐级返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详见附件2。
七、关于优化林地审批流程的问题
(一)涉及需要调整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和优化基干林带布局的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选址确定后提前介入,同步协调推进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调整和基干林带优化布局手续,我局予以同时受理、一次核查、共同审查。
(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请地方政府提前足额建立基干林带中特殊保护林带、重点生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等各类储备库。如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储备库确实不足且一时难以建库或无区位可建库的,可以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按规定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
(三)对于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使用林地项目,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及时了解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和省属国有林场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服务指导手册,加强事前的沟通协调与业务指导。
我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承诺书(式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
3.现场查验表(式样)
福建省林业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承诺书(式样)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自然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承诺
为延续/注销 号批文,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取得 号批文后,审核/审批范围内的林地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不存在少批多占、移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少批多占、移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已取得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被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被许可人愿意接受、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查验。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附件2
关于XX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的规定,现将XX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公示如下:
1.拟使用林地单位:
2.拟使用林地地点:位于XX(地名),林班小班号详见一览表,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3.拟使用林地用途:
4.拟使用林地面积: (其中国有林地面积xx公顷、集体林地面积xx公顷)
5.公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使用林地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对拟使用林地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林业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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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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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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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验意见 |
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进行现地查验,查看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等,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是否涉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是否涉及重点生态区域[包括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是否真实准确。 |
查验人 |
(应由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在签名后面填写执法证号) 签字:xxx 执法证号:xxxxxx xxx 执法证号:xxxxxx 年 月 日 |
查验单位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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