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资源生态局,有关涉林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提升林业人员编制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基层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管护站)人才队伍建设,补充紧缺急需人才,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经研究,决定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自2024年起全面推广“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以下简称“三定向”)人才培养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福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系统解决我省林业基层一线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老化、断层严重且“进人难、留不住”等问题,切实加强我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持续深化林业改革,接续实施林业“八大工程”,促进林区乡村振兴,在新的起点上全方位高质量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定向原则。一是定向招生。各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林业基层单位编制空缺及林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情况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委托涉林高校定向招收愿意服从定向分配,并已报名参加我省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二是定向培养。涉林高校根据林业基层单位实际工作需求,编制专项培养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向培养教学。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三是定向就业。定向培养生获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获得学士学位)后,由报考岗位所在单位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安排到报考岗位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地机构编制、林业、教育、人社等部门以及培养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林业基层单位“三定向”培养政策,组织做好招生录取、教育培养、就业保障等工作。
(三)严进严出原则。严把定向培养生“进出口”关,各地要积极宣传动员思想品德优、学习能力强、吃苦精神好,且热爱基层林业工作的考生报考定向岗位。涉林高校应严格按照投档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考生,并严格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的考核与管理。定向培养生就业后违反最低服务期限要求,自行离开聘用岗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省林业局会同省内有关涉林高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涉林专业目录及林业基层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年度“三定向”培养专业,并向各设区市征集年度招生计划。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基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填写《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表》(附件1),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填写《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综合评估各设区市计划需求,编制年度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招生方案,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综合我省涉林高校培养能力等因素,编制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并会同省发改委下达。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纳入涉林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招生及录取
1.招生宣传。各地教育、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涉林高校密切配合,加大定向培养招生宣传力度。涉林高校应在招生宣传中就定向培养有关政策做充分说明,鼓励引导有意愿到基层林业单位工作的考生报考。
2.招生对象条件。报考定向培养岗位的考生应报名参加我省当年度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年龄未满25周岁;身体健康,经体检符合相关专业招生要求;热爱林业事业,毕业后到报考岗位服务不少于5年。其中报名乡镇林业工作站、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岗位的考生应具有报考岗位所在县(市、区)的户籍,报名国有林场岗位的考生应具有报考岗位所在设区市的户籍。拟报考省内面向(含定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招生的院校(专业),须具有该设区市或县(市、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或县(市、区)参加高考报名。
3.录取。涉林高校根据报考定向培养岗位考生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按照投档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4.签订培养协议。定向培养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涉林高校,应与已确定录取的定向培养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其监护人也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确保定向培养生毕业后回定向培养地所辖林业基层单位工作。
(三)培养
1.定向培养由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涉林高校为主负责,应高度重视定向培养生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增加到林业基层单位的实习、实践,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涉林高校做好定向培养生的专业实践实训,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和基层林业工作的衔接,提高学生林业基层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2.定向培养生所学专业应为教育部公布的涉林专业目录中的专业,纳入涉林高校统一管理。在校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奖助学金等待遇政策。根据培养教学计划,可利用暑假及最后一学年,安排定向培养生回到生源地,由定向培养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分派到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保护站等林业基层单位实习、实践(相关安排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修完专项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涉林高校颁发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就业
1.定向培养生获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获得学士学位)后,报考岗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核准使用的编制范围内,经考核、体检及公示程序,安排到报考岗位工作,并及时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定向培养生,终止或取消培养协议。
2.定向培养生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内仅限在定向培养的林业主管部门所辖林业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保护站等基层林业单位范围内进行岗位流动。未满最低服务期限自行离开聘用单位的,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解除聘用合同,按辞去公职处理,终止人事关系。所缺服务年限缴纳赔偿金(2万元/年),赔偿金由定向培养的林业主管部门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本级国库。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对接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毕业生到岗入编等工作。
(二)各地机构编制、人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基层林业单位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定向培养生毕业后进入基层单位用编、聘用核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省教育厅及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涉林高校,要按照人才培养需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教学管理,按照定向生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育教学,培养出一批扎根基层、服务林业、知识扎实、技能熟练的基层林业人才。
附件:1.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表
2.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汇总表
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表
地 区:XX设区市/ XX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手机号码: 邮箱;
合 计 |
乡镇林业工作站 |
国有林场 |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护)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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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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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人社主管部门(盖章)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盖章) 林业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林业基层单位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汇总表
设区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手机号码: 邮箱:
地区 |
合计 |
乡镇林业工作站 |
国有林场 |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护)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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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小计 |
XX专业 |
XX专业 |
XX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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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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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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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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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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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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