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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9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资源站 发布时间:2023-04-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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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彩华代表:

  《关于加强山区森林生态建设的建议》(第1191号)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工商品林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省级财政大力支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试点,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利益保障逐步提高:一是加大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力度。2022年以前,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范围仅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2022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闽委发〔2022〕12号),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助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补偿面积从340万亩增加到744万亩。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省级财政预算金额从2022年的1020万元提升到2023年的2232万元。二是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201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试点。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号),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非国有的商品林在进行调查评估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竞价或与林权所有者充分协商一致后进行赎买,保障林权所有者收益。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还可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助。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任务48.9万亩,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助资金3.89亿元。2023年我省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工作,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0.5亿元。同时,根据2020年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闽林〔2020〕1号),因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需要,可以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争取加大资金投入。同时,根据财力筹措可能及补偿面积等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利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关于您在建议中所提的探索推进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异地补充机制的建议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维护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力度,天然林保护成效显著,天然林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保护,为推进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奠定良好生态基础。由于天然林是通过自然演变而形成的,其植物种类丰富、层次结构复杂,在遭受人为侵占或干扰后的恢复周期较长。为此,暂不具备异地补充条件。

  从2015年起,我省对建设项目使用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的审核形式进行改革,实行储备库制度。即项目建设占用征收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先补后占”,以储备库形式实现占补平衡,有效提高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审核效率,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林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发展大局。针对个别地方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实际,《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基本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是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进行调剂补充,有的是跨设区市范围进行异地补充。我们将认真吸收代表意见,根据实施情况并借鉴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等做法,在今后条例修订工作中对生态公益林异地补充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谢再钟

  联 系 人:省森林资源监测总站  陈  萍

  联系电话:0591-88608044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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