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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2022-12-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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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增强采购计划性,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制定政府采购年度实施时间表,严格按照制定的时限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有序安排采购活动,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预算执行率。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各单位应遵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9号),按规定开展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统筹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管理

  各单位应遵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加强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四、加强公开招标管理

  各单位应遵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加强公开招标管理。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政府采购审核审批管理

  (一)局机关和不设党委的在榕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单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设党委的在榕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单项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按其内控制度进行审核审批。非在榕局直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应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除部门预算资金变动情况外,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品目和金额的,经局采购办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将批复文件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各单位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六、加强内控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近年来出台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新规,及时修订完善采购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七、加强招投标行为审查

  (一) 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

  各单位应遵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9〕11号)要求,严格按照强制性禁止条款、参考性禁止条款和指导性禁止条款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坚持中性竞争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确保供应商公平参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投标人围标串标情形审查

  各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加强供应商信息报告

  积极构建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采购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上报财政部门认定处理。采购单位应将财政部门处理意见报省林业局。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时,局机关及大院内直属事业单位应在福建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大院外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

  九、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

  省林业局采购办和各单位采购部门应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发挥纪检、内部审计、内部巡察等部门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林业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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